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應當向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應當向被請求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如果同案判決已經生效,那麽法院就不再按規定立案,只能上訴。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將不再接受申請。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1.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2.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麽?
(1)未成年人、無自衛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追求侵權賠償的案件;
(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育費,請求賠償因公損害的;
(三)請求支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辦理贍養協議、扶養協議公證,辦理撫恤金、救濟金公證;
(四)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
(五)可能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捐贈費、撫養費和維持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