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013)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責任和權限,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第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稅[2008]7號)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本規範及其配套措施,制定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全文(財政部[2065 438]10號)(對企業應當制定的具體規章制度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建議各類企業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構建相對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系(包括董事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總經理制定的具體規則)。本指引適用於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推薦)。
國企的上級主管部門(各級SASAC)壹般都有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要求國企制定必須制定的具體規章制度,國企必須遵守。民營企業如果想規範經營,可以借鑒。
以上統計不完全,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