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發展史來看,有三種代表性的企業制度:
(1)業主制。這種企業制度的物質載體是小規模的企業組織,通常稱為獨資企業。在獨資企業中,投資者既是財產的唯壹所有者,也是經營者。企業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經營,自己獲得全部經營收益。這種企業形式壹般規模較小,經營靈活。正是這些優點,使得業主制這種古老的企業制度延續至今。但業主制也有其缺點,如資金來源有限,企業發展受限;企業對企業所有債務負主要責任,經營風險大;企業的存在和解散完全取決於企業的所有者,企業存續期短。因此,業主制難以適應社會化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
(2)合夥關系。這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投資,分享盈余,共同監督管理的企業制度。合夥企業的資本由合夥人籌集,擴大了資金來源;合夥人* * *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可以分散投資風險;合夥人* * *共同管理企業,有助於提高決策能力。但合夥人在經營決策上也容易產生意見分歧,合夥人之間可能存在偷懶的道德風險。因此,合夥企業壹般僅限於較小的合夥範圍,多為規模較小的企業。
(3)公司制。現代公司企業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制的特點是公司資金來源廣泛,使規模化生產成為可能;投資者對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投資風險相對降低;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產權,保證了企業決策的獨立性、連續性和完整性;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為科學管理奠定了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