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尋釁滋事,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武裝聚眾鬥毆。
壹、聚眾鬥毆罪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聚眾鬥毆未造成重傷、死亡的,聚眾鬥毆的所有參與者都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知道自己會因他人的行為受到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2.在聚眾鬥毆中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和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對聚眾鬥毆的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死者明確構成犯罪的除外。
3.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賠償責任;犯聚眾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共犯,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罪同罪的被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何認定住宅打架的首要分子?
1.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當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壹切犯罪行為負責;對於積極參與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予以處罰。
2.在聚眾鬥毆中,如果積極參加者的作用有明顯區別,可以區分積極參加者的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則應將積極參加者確定為主犯和從犯,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3、對於組織、指揮尋釁滋事犯罪的首要分子,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沒有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傷、死亡後果的,對首要分子仍應進行轉化和定罪。
綜上所述,聚眾鬥毆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輕傷的,應當立案。在這類犯罪中,首要分子和組織者將作為主犯對待。致人重傷以上的,主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審理聚眾鬥毆案件最重要的是區分主犯和從犯。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92條
聚眾鬥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