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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和執行勞動合同時存在哪些風險?

法律主觀性:

1,口頭約定合同個別企業出於自身需要,故意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只做壹些簡單的口頭約定。因為大部分求職者都很珍惜自己的工作,壹般不敢提出異議。這樣壹旦出現糾紛,求職者的權益就不會受到損害。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因為口頭約定的合同實際上是無效的勞動合同。2.壹些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傾向於對雇主有利。這種情況目前比較普遍,應該引起求職者的註意。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求職者壹定要逐條審查,堅決拒絕壹些合理的、明顯不公平的內容。提醒:從法律角度來說,只要妳簽了合同,就意味著妳認可合同,並願意遵守和履行。如果以後出現問題和矛盾,只要妳拿不出證據證明妳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脅迫或者欺詐手段,那麽妳就可以認定這是妳真實意願的反映,不能認為這是無效的勞動合同。3.強制合同壹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強迫勞動者繳納巨額集資款和風險金,並脅迫勞動者與其訂立所謂的自願繳費協議,企圖以書面協議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力更生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4.非保障合同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包含病、傷、殘、身故保險金和撫恤金,或者雖有壹些條款,但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在職工患病、受傷、致殘、死亡的情況下,企業要麽不予理會,要麽給予低額度的壹次性補助,遠遠低於實際醫療費用和國家相關法律標準,使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5.附隨保證合同為了約束勞動者的行為,壹些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強制要求勞動者簽訂另壹份“保證書”,其內容是強迫勞動者接受壹些不合理的規則和條件,並將這份保證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來約束勞動者。6.真假合同有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真假合同,以應付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管理。以符合相關規定的“假合同”應對勞動管理部門的檢查,實際上是以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與其訂立的不規範甚至違法的勞動合同來約束勞動者。7.抵制合同的性質。壹些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者“跳槽”,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以身份證、檔案、現金等作為抵押,以此扣留其應得的福利或工資。壹旦工人“跳槽”,雇主就會扣押抵押物。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政策法規,也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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