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困難與申請緩刑無關。緩刑不是犯罪嫌疑人申請的,而是法院根據法定條件作出的判決。適用緩刑的,法院將依法判處緩刑;如果不適用緩刑,法院不會判其緩刑。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從來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來自困難家庭,就要給予特殊照顧。弱勢群體或者其他任何人在法律制度上沒有特殊權利,他們的家庭困難不能觸犯法律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是: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2.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75周歲的人因過失犯罪;
4.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緩刑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判斷,不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動搖或違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