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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盜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按盜竊罪處理,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法律依據:

被抓前能做什麽?(1)積極返還贓物的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返還被害人。如果財物已經丟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損壞,他要積極照價賠償,避免引起進壹步的糾紛。(二)積極配合如果被害人已經采取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3)交代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損失。(4)訴訟權利。如果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能怎麽辦?(1)如達成諒解,被害人遭受損失,本人將積極與被害人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盡力彌補被害人損失。(2)程序合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3)如果刑事會見是在偵查階段,那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所以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偵查階段,了解案情,查明所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對程序和法律法規的無知而造成更壞的後果。(4)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判階段(壹)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判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與本案有關聯,可以申請回避。(二)訴訟權利/人格權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其合法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權)和人身侮辱。(3)質證權在參加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4)質證時,可以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五)行使辯護權,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六)遵守庭審規則在參加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配合司法人員依法進行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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