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不服二審可以上訴到三審嗎?
民事訴訟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審判結果就是終審,所以沒有三審。如果不服二審,可以申訴再審,如果認定有錯誤,發回重審。被告人認為第二審判決有錯誤的,應當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再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事實清楚,但確有錯誤的,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