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工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法人章程、規則行使職權。
2.嚴格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
3.我們必須依法經營,遵守法律。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企業利益,不得利用在企業中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
主管的責任:
1.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法律訴訟。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