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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經濟困難怎麽辦?

由於年齡、智力和社會經驗的限制,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差,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和損害。正義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滿足其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例如在審判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的措施和手段,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司法活動中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免費法律服務。司法救助是指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確有經濟困難時,人民法院實行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的制度。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濟困難證明等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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