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30歲。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
收養的目的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親子關系,所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應該有壹個合理的年齡差距。
2.沒有孩子或者只有壹個孩子。
根據《憲法》和《民法典》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民法典》要求收養人沒有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3.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
第壹,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
二是收養人具備保障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
第三,收養人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兒童的疾病。
4.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
5.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送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以下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守護者。
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孤兒的監護人作為收養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作為孤兒監護人的人包括以下幾種: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必須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前方人員不在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慈善機構。因父母死亡無法由其他親屬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由社會福利機構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收留撫養。收養人自願收養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可以成為收養人。
3.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壹般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真的有特殊困難(如重病、高殘、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不足等。),法律允許親生父母將孩子送人收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收養子女時,無論離婚與否,都必須共同收養。只有當親生父母之壹下落不明或無法找到時,才允許單方面收養;如果父母壹方死亡,幸存的壹方可以單方面將其送人收養。
從上面可以看出,壹般收養人應年滿30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配偶的,需要共同撫養,只能收養壹個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_ _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