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開發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務發票。虛開有關法律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虛開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1,虛開發票100張以上或者虛開金額合計40萬元以上的;
2、雖達不到上述金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虛開發票的;
3.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務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205條之壹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