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是案件檢查的第壹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個案件查辦的前提和基礎。(1)驗收。是指辦案部門對群眾或組織直接舉報、控告,上級交辦、有關機關轉辦,違紀者自行舉報,紀檢監察機關在領導批示後發現的線索進行登記並采取相應措施處理的活動。(2)初核。這是立案前的初步調查核實活動。目的是通過初步核實了解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為立案提供依據。初查不同於壹般人對信的理解,也不同於立案後的調查。這是案件檢驗的壹個重要而具體的階段。1.初核工作要求:迅速、及時、重點突出、細致完整、保密。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環節,盡快確定反映問題的存在和嚴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維護立案的嚴肅性和準確性。需要填寫初步核查提交表。2.初核階段的主要工作:首先確定參加初核工作的人員。至少兩個人;二是初步核計劃的制定;三是實行初核。
法律依據
《中國* *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七條對黨員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壹)黨的中央委員會成員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違反黨的紀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報請中央批準立案。(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委常委(基層黨委、紀委任書記、副書記)違反黨紀的,由黨委常務。
同級黨委成員違反黨紀的,由上壹級紀委決定立案。上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當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成員違反黨紀的,報同級黨委批準。(三)黨員中的其他幹部違反黨紀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本級紀委或者紀委、紀檢組決定立案。決定立案前,應當征求同級黨委或者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紀委監委和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4)黨員,非幹部,違反黨紀,基層紀委決定立案。尚未成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