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什麽?
(壹)設立的壹般要求
1,當事人。即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只有壹方當事人;在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 * *對等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在決議行為中,需要壹個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趣的表達。當當事方表達意願時,單方面法律行為成立;當雙方的法律行為壹致時,法律行為成立。
3、目標必須確定且有可能。題材的確定意味著題材的表現必須達到可以具體識別的程度。標的物確認與否的時間,通常是行為成立的時間。目標的可能性和指標的客觀性必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2)特殊構成要件
成立要件是特定民事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之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件。
1,行為有因,原因有缺。如果法律行為不成立,理由就成為壹個特殊的要素。
2.在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物的交付是壹個特殊的要件,在交付完成之前,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私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私人主體作出的行為,不同於行使國家權力的政府機關作出的國家行為和法院根據其司法權作出的判決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據意誌作出的改變民事關系的行為,而不是運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2.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是指其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的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以損害他人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的區別。
3.表達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就是當事人希望達到某種效果的內心意思的外在表達。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要件。沒有意思表示,就不叫民事法律行為。
4、意義決定行為的效果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決定,自己承擔責任。只要意思表示所要達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允許其根據內容產生法律效力,創設權利,承擔義務,或者變更、終止權利義務。
第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