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刑事法庭和第二刑事法庭的區別如下:
(1)具有不同的性質。人民法院第壹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行政案件的第壹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壹級人民法院對下壹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審查壹審判決的合法性,最終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具體爭議;
(2)審判程序的原因不同。二審程序以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為基礎,壹審程序以原告行使起訴權為基礎。
(3)審查的對象和範圍不同。壹審法院審查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只審查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除此之外,二審法院的審查範圍還包括壹審判決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壹審判決的雙重審查;
(4)引起審判程序的訴訟當事人不同。壹審中,原被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固定的,提起訴訟、引起壹審程序的原告是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也沒有資格限制。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同時擔任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5)審判方式不同。第壹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除開庭審理外,可以書面審理;
(6)判斷方式不同。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起訴、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律職責和變更判決的壹審判決。二審判決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7)試用期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二、犯罪的概念是什麽?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