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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夫妻相互贍養的義務夫妻贍養是指夫妻之間在經濟上給予支持和生活上給予幫助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夫妻之間的贍養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經濟上的相互扶養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基礎上的,這是婚姻的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這既是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應盡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養從婚姻合法有效成立時產生,到婚姻合法有效終止時消失。它在婚姻關系有效存在的整個過程中壹直存在並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是壹種狀態的、連續的法律關系。不考慮婚姻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感情狀況,夫妻贍養既是雙方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所以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必然是侵權行為。

3.夫妻贍養作為壹種法定義務,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基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贍養通常是在婚姻生活中有意識地履行的。當夫妻壹方無固定收入、無生活來源,或無獨立生活能力或有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贍養,另壹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需要贍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承擔贍養責任。夫妻對撫養費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贍養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判決,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4.夫妻贍養義務與夫妻財產制的關系。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通常是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對於適用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如果雙方共同生活,贍養義務壹定會在同壹生活中實現,不會有問題;如果雙方分居,壹方拒絕贍養另壹方,需要贍養的壹方想要求另壹方支付撫養費,如果義務人沒有個人財產,是否有必要決定以同壹財產支付?夫妻的扶養費屬於婚姻生活日常開支,應由夫妻以同壹財產支付。夫妻沒有共同財產或者共同財產的夫妻不足以支付贍養費用時,贍養義務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贍養義務。

(二)夫妻忠實義務夫妻的忠實義務,即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 * *生活中應當對對方切實可行,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壹性和排他性。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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