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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壹是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廉政風險防控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逐步建立健全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問責機制,形成壹套行之有效的反腐敗風險防控體系。

第二,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防止利益沖突是現代反腐敗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壹步完善市場機制,著力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的利益矛盾。要進壹步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職務回避、職務回避和地域回避制度;進壹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規章制度,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權力或為自己謀利。

影響為親屬等特定人謀取私利。

第三,努力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開展新任職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任職、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強化報告核實結果運用和違規違紀處分;建立健全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國(境)外任職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國家工作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四,加強國家反腐敗立法。根據形勢發展和任務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律法規。壹是要把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上升為法律法規,盡快形成比較完備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對於現有的法律法規,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及時修訂完善,盡快制定實施細則,盡快制定配套制度。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打敗特殊法規。從長遠來看,反腐敗法律法規應由《反腐敗法》等廉政基本法和相關單行法及配套法規組成。近期要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要完善腐敗案件揭露和查處機制,暢通信訪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證人、舉報人保護制度;完善懲治貪汙賄賂和瀆職的法律法規,對腐敗實行零容忍政策;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努力整合各種法律法規預防腐敗;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預防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逐步形成符合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要求的法律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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