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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逾期支付違約金

法律主觀性:

壹、如何約定合同項下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在《民法典》第585條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二、約定違約金原則

(1)在約定違約金條款之前,應充分評估壹方違約可能遭受的損失金額,並以此為基礎正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2)如果守約方的損失無法評估,最好不要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或其他計算違約金的方法,而是按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的壹定比例計算違約金,如合同總標的額或總價的20%-30%。由於這種約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衡量,作出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了怎麽辦?

如果在合同簽訂後,合同履行過程中,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那麽另壹方即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2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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