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種是實習生出於學習或未來工作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畢業實習。實習生與單位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
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在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壹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12條規定,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勞動關系未建立。在這裏,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學業,不是為了賺取勞動報酬謀生,也不是以就業為主要目的,所以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2、應屆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實習
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準畢業生達成初步意向後,用人單位要求準畢業生到本單位實習,屬於試用考察性質。準畢業生的實踐是接觸社會,實踐從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以就業為根本目的。此時,實習生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要麽接受實習單位的管理,從單位領取勞動報酬,雖然什麽都沒簽。準畢業生作為即將畢業的學生,有條件為社會求職就業。這種情況不屬於利用勤工儉學,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