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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和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法律是什麽?

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壹是實習生與所在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實習在所在單位進行壹定的專業培訓。比如《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只能向實習滿壹年後首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頒發專利代理工作證。在這種實踐中,實習生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是增強自己對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程度,以便將來能夠獨立從事這類職業。還有律師,醫生等等。

另壹種是實習生出於學習或未來工作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畢業實習。實習生與單位的關系是否屬於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

在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在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壹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12條規定,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勞動關系未建立。在這裏,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學業,不是為了賺取勞動報酬謀生,也不是以就業為主要目的,所以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

2、應屆畢業生進入用人單位實習

這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準畢業生達成初步意向後,用人單位要求準畢業生到本單位實習,屬於試用考察性質。準畢業生的實踐是接觸社會,實踐從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以就業為根本目的。此時,實習生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要麽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要麽接受實習單位的管理,從單位領取勞動報酬,雖然什麽都沒簽。準畢業生作為即將畢業的學生,有條件為社會求職就業。這種情況不屬於利用勤工儉學,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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