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公司的風險和責任。當然名義股東也不例外,也需要承擔壹定的風險和責任,這是不可避免的。
壹、什麽是名義股東?
名義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因某種原因與他人訂立合同,約定投資收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與之簽訂協議的人只是名義出資人,即名義股東,其本質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效力只對雙方有效,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應當按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名義股東現象產生的原因很復雜,比如真正的投資者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因此,這種約定和做法對公司登記和公示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長期得不到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認可。壹旦發生糾紛,實際投資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2011《公司法解釋(三)》的頒布,首次明確了名義股東的概念,規定了如何適用法律處理與實際出資人的糾紛,從法律上認可了名義股東。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是什麽?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只能在協議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實際出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名義出資人需要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