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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據的使用:什麽可以作為證據,法院如何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類型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舉證責任和權限。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審核證據:與審核準則相關並可被證實的記錄、事實陳述或其他信息。

審計證據包括記錄、事實陳述或其他信息,可以通過文件(如各種記錄)、陳述(如面談)或現場觀察等形式獲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收到證據後的處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法庭應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的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69條事實公證

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70條最佳證據規則

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壹條視聽材料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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