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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執法監督包括

法律分析:監督司法機關行使職權,監督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監督司法程序,監督具體案件。人大主要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修改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NP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

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壹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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