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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6條規定的內容。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意思表示虛假,是指行為人在表示意思時,完全沒有受約束的意思,即行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與其內心意誌不壹致。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有哪些關於虛假意思表示的規定?

1,真實意思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隱藏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表達與真實意思不同的意思。

2.虛假表示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串通所作出的虛假的意思表示。

3.嚴重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4.誤傳是指由於交際者的失誤造成的意思和表達的不壹致。

5.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者隱瞞已確認的信息,是壹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6.脅迫是指為了非法目的,使用某種方法對他人造成巨大精神壓力或者直接對他人實施身體暴力的行為。

7.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或者困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接受對自己非常不利的條件。

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

(1)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已構成犯罪;

(2)行為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行為人有刑事責任。

(4)不排除犯罪原因。

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包括:

1.

這是指行政相對人為了滿足某種利益需求,要求行政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2.參與的權利。

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

3.知情權。

行政相對人有權依法了解行政主體的各類行政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保密的外,行政相對人有權查閱、復制。

4.受保護的權利。

即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阻礙或侵害時,有權請求行政主體的保護。

5.收益權。

即行政相對人有權通過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獲得實際利益或可得利益。

6.平等待遇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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