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在侵權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自然人的榮譽權受到損害,已經遭受嚴重精神損害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
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如何維護榮譽權
1,公民首先應該明確榮譽權的權利內容:
(1)公民有獲得和保持榮譽的權利,榮譽權並不是每個公民與生俱來的。公民只有具備壹定的優勢,才能獲得這種榮譽。壹旦他們得到了,就說明市民的口碑很好,口碑很好,他們有權維護和保留這個榮譽市民。
(2)公民有權對侵犯榮譽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2、公民應註意把握侵犯名譽權的表現和確定責任的依據:侵犯名譽權主要表現在
(壹)非法剝奪公民榮譽稱號的。壹般來說,除法律規定外,其他公民、法人不得剝奪或者取消公民的榮譽稱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而且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們才可以剝奪或取消公民的榮譽稱號。
(2)非法侵犯公民的榮譽權,無端誣陷公民已經獲得的榮譽稱號是弄虛作假、虛報成績獲得的榮譽稱號。這種誹謗中傷不僅是對榮譽稱號的損害,也是對公民名譽的損害。
3.侵犯公民名譽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也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無視公民的請求,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要求物質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