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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基本罪名是什麽?

據《漢書》卷二十三《刑法》第三章:“漢興,高祖初入關,約三章曰:“殺人者死,傷,劫。“所以西漢剛建立的時候,罪名只有三種:殺人傷人。偷竊。《刑法誌》也說:“但是,奴役三個部落的命令還是有的。敕曰:‘涉三族者,先斬之,後斬左右(趾間)。他們應該被殺死,他們的頭應該很小,他們的血肉應該被剁成肉醬。誹謗和詛咒的人是第壹個打破自己舌頭的人。“故稱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罰。”也就是說,其實有三個族群(父親、母親、妻子)。更有甚者,它還執行著商周以來的“五刑”,如即墨刑(臉上刺青)、鞭刑(除夷之音、割鼻)、絞殺刑(除嶽之音、斷其足)、閹割(男宮刑、女禁閉)、大開創(除丕之音、死刑)。對於特別有罪或被皇帝討厭的人,要在“大開創”實施之前,先進行其他四種懲罰,稱為“五刑”。

其實這只是壹種“懲罰”。至於為什麽要施以這些“刑罰”,有很多“罪名”:我到漢武帝那裏,被禁止沈浸於秘密之中。法律和命令有359章,490條,8882件。”換句話說,光是“死罪”就有409 1882起。

但值得壹提的是,到了西漢文帝時期,中國刑法史上有了壹個很大的進步,即首次在國家法律中廢除了損毀面部和四肢的即墨、左、措三種肉刑,取而代之的是苦役(程丹)和鞭笞(抽打背部和臀部)。當時著名的孝女余純·緹縈力勸漢文帝廢除體罰。她的父親,春雨易,壹個著名的醫生,被判有肢體殘缺的體罰。作為最小的女兒,春雨緹縈勇敢地寫道,文帝願意成為壹個正式的奴隸來贖回她的父親。文帝深受感動。然後他寫了壹封信,廢除了上述三種體罰,這就是著名的“緹縈救父”的故事。雖然後來的封建王朝不時恢復甚至創造出更新穎的肉刑,但至少被認為是壹種正式法律之外的“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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