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五)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六)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接受申請
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完整,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給予申請編號,回執上應當註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回顧
註冊
(1)準予抵押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權屬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簿上記載抵押情況。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物的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在買賣合同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證明
(1)報名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在規定時間內將蓋有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產權證交回抵押人(由抵押人憑收據、身份證明、付款憑證領取)。
6.提出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產登記檔案。
擴展數據:
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樹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設備以及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考鏈接:房地產抵押登記-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