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是國家法律法規統壹規定的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也是勞動者的壹種休息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法定節假日為七天,1999中的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十天。2007年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定為法定節假日,有利於弘揚和繼承我國的優秀成果。
除了國家法定節假日,港澳地區的壹些優秀企業還會有內部福利假期,公司成立日、周年紀念日,甚至有壹定工作經驗的無條件帶薪假期,也就是在享受假期的同時享受正常工資。
壹般來說,公司福利假期沒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數。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安排假期。近年來,壹些港澳企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引入了福利假期。壹些公司除了工作年限的帶薪假期外,還為男性提供產假和旅行假。因為福利帶薪休假不同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員工放棄福利休假不會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