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的房子歸壹方,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方便生產生活。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第十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調查後根據情況可以予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協議離婚所需的程序:
1,雙方壹方提出離婚;
2.雙方協商離婚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並簽訂離婚協議;
3.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4、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發給離婚證。需要註意的是,離婚必須是自願的。
綜上所述,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另壹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地,可根據調查後的情況予以支持,但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第367條
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