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暫時結合。現行《民法典》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應該都沒有配偶,雖然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解除同居關系,必要時追究加害人的責任。
第二,同居期間撫養孩子的問題。
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協商非婚生子女由哪壹方撫養;協商不成的,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親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壹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人收養的,必須征得另壹方同意。"
第三,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
在財產分割時,需要區分同居雙方的下列財產:
壹是與雙方共有的財產相區分,約定同居期間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同居壹方合法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不同於兒童財產。通過繼承、贈與取得的子女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本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相區別,即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
第四,不同於所有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即屬於所有家庭成員所有。對壹方在與* * * *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且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處理有特別規定,可以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實踐中壹般參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小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訂立個人財產協議。
2.保留所購物品的相關證據。
3.對雙方來說,最好對雙方購買的物品做壹個相互記錄。
4.同居期間,送禮者最好寫上“此物特贈XXX”的字樣,並妥善保管。
四、* * * *同債權債務
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 *的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解除同居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