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審的保證人保證模式中,保證人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保證人必須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次,保證人要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這是為了保證保證人在必要的時候能夠履行保證義務,比如及時報告保證人的情況。此外,保證人不應卷入本案,即不能是本案的當事人、證人或專家,以保證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第二,擔保人不需要具備條件
雖然保證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但也有壹些條件是不需要具備的。比如,保證人不需要具備特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或背景,因為保證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而不是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或代理。此外,保證人不需要與被保證人有特定的親屬關系或其他親密關系,只要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並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即可。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保證人不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但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對於更好地履行保證義務還是有好處的。
總而言之:
保證人保證的形式,需要保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不涉及案件。保證人不需要的條件包括特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或背景,與保證人有特定的親屬關系或其他親密關系。保證人的主要責任是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有關規定,而不是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或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8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70條規定:
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