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多次不還的,累計挪用公款的數額;多次挪用公款,將之前挪用的公款歸還給後來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尚未歸還的實際數額確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而不知道使用人正在將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戶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的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將之前挪用的公款歸還給後來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數額,以犯罪時尚未歸還的實際數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