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
二、出具律師函的基本原則
為避免律師與委托人、律師與委托人之間潛在的糾紛,規範律師函這壹重要的基礎性法律服務方式,控制發函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風險,出具律師函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或要求:
(1)真實性原則:律師函以委托人的事實陳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實材料為基礎。首先,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如實、客觀陳述自己的事實,不得捏造事實或無中生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律師應嚴格按照委托人陳述或材料的客觀內容,在律師函中進行事實陳述和分析。委托人的不真實陳述或者律師歪曲事實的分析,都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2)合法性原則:律師函必須基於對客觀事實合法性的分析,使委托人的意見得到法律的支持,具有法律的威懾作用。律師函不符合法律規定,造成相關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托原則: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必須與委托人建立書面授權和委托程序。為了確定委托關系、委托範圍和代理權限,律師只在授權範圍內發布律師函,最終的律師函必須獲得委托人的書面認可後才能發布。需要註意的是,律師函的書面確認不能代替委托程序,律師在實踐中也經常這樣做。
(4)必要性原則:某些情況下,不需要發律師函。雖然律師函的適用範圍比較廣,但是律師函不是辣椒面,也不是狗皮膏藥。只有謹慎的出具律師函,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讓委托人意識到妳是在考慮他的成本,是值得信賴的。
(5)保密原則:律師函的收件人應準確,不得無故擴大範圍,僅限於當事人或收件人的負責人。在實踐中,律師函往往被刊登在媒體或公共場所,以制造輿論壓力或作秀。第壹,這種方法很不恰當,違背了服務對象的特定原則。原則上不應該公布,除非是需要公示的法律聲明。二是這種公示容易造成侵犯商業秘密或榮譽、個人隱私或名譽的風險,增加律師函法律服務的風險。很可能律所會成為連帶責任人之壹。
建議妳發律師函,壹定要發真正的律師函,可以找律師擬律師函。發假律師函圖片沒有法律效力。給別人發虛假律師函圖片,收到圖片的人是否可以維權,現在可以在線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