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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法典關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有哪些?

租賃關系是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法律關系,無論是房屋租賃、商鋪租賃等不動產租賃,還是汽車租賃、設備租賃等動產租賃。我國最新民法典規定,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優先購買權為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相對弱勢的承租人提供了進壹步的法律保護。那麽民法典關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為讀者解答壹下。希望以下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1.民法典關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這是民法典關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二、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提高和增加其他義務。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

5.租賃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問題的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4條是民法典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即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後,與其他承租人相比,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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