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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限期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對不能退還的違法所得,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壹)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二)擅自將政府性基金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三)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範圍、改變收費環節和收費對象的;(四)繼續收取已經明令取消或者停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改變名稱繼續收取的;(五)擅自延長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的。第三十六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補足應當收取的費用: (壹)擅自改變收費主體的;(二)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變成經營服務性收費的;(三)擅自撤銷收費項目的;(四)擅自縮小收費範圍、縮短收費期限的;(五)擅自減、免、緩征收費的;(六)未按規定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文件的;(七)拒絕接受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行政事業性收費資料的。第三十七條收費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相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收費收入。第三十八條收費單位未按規定領取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領購證、未按規定領購使用票據、未按規定建立票據管理制度、未設專人負責票據管理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收費單位對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壹條各級財政、價格部門及其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向被檢查部門或者單位收取費用的,責令退還,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各級財政、價格部門檢查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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