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殘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成年,沒有監護人。
2.殘疾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承擔監管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被監管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壹般由與被監護人關系密切的人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