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22日起施行。本法分為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第八章第124條。
淩晨2點至5點禁止長途客運車輛上高速公路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導致交通事故。因為很多長途客運車輛的交通事故與夜間疲勞駕駛有很大關系,所以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了這個規定。
淩晨2: 00前進入高速公路的長途客運車輛,在禁行時段不允許繼續行駛,只能在附近的服務區休息,在可以通行的情況下繼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高速行駛,雖然對汽車等其他車輛沒有明確的禁行時間,但對駕駛員的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有明確的規定:
1.駕駛員白天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2.24小時內總行駛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
3.連續7天內的總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需要下車有效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