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
林權證轉讓協議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地址:,電話:。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地址:,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壹致,就甲方林地使用權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轉讓標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為栗子坪楊柳橋偏山,位於芒市鎮夏冬村都田組。東:山坡壹腰進肖珩路,下亮子到角水;南:兩河順楊柳橋流把小梁子單腰楠木樹樁變成上三個壺穴的Y口;西:三鍋腔沿將軍梁至深溝交匯處;北:深溝岔路口,下到楊柳橋,上到亮子,沿亮子下到荔蓮九份,大概壹腰。占地35.8畝,林權證號為魯林證字(2007)第5114號0533103010902 gdymsy 01008。
第二條。轉讓價格和付款方式
1,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將在合同簽訂之日壹次性支付全部轉讓價款。
第三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林地轉讓後,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承包給乙方的上述林地產權清晰,不存在林權糾紛,不是甲方的債務抵押物,在流轉期間如發生林地、林木權屬糾紛等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2.林地流轉後,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依法幹預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
4.乙方按林業政策辦理生產和采伐指標手續時,甲方應協助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甲方應協助乙方要求村委會、村民小組長及相關部門配合乙方處理他人影響生產、火災、盜竊等事宜。在林地管理和組織生產期間,直至治理完畢。
6.乙方對轉讓的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權和處置林木等產品。
7.合同期內,林地所附帶的壹切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資金均歸乙方所有,如征用、征收、占用林地,所有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上訴法院為瀘西人民法院,勝訴方訴訟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由敗訴方作為對方按照敗訴比例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公證處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期限為35年,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42年6月65438+10月1日。
4.本協議於2007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違約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並在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時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的20%,可直接從已支付的出讓金中扣除;甲方違約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除全額返還出讓金外,還應當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時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20%的違約金,並按照農村信用社最高貸款利率支付乙方已支付的出讓金利息。
2.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損失。
第7條,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
2.林權證附圖。
甲方:乙方:
年,月,年,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