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其中,賠償經濟損失是最重要的壹項,因為它直接關系到侵權人和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侵權人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支付遣散費等。
首先,侵權人應當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從事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權的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包括實際利益的損失和合理費用的損失。賠償因專利侵權造成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損失,是專利制度保護專利權、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次,侵權人應當承擔支付侵權利潤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權的,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所謂“支付侵權利潤”,是指在專利侵權過程中,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彌補侵權人獲得的不當得利而采取的賠償方式。這種賠償主要是對侵權行為中獲得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的救濟。
最後,侵權人應當承擔支付遣散費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專利權期限內,專利權人請求停止侵權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所謂“適當費用”,是指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這類費用主要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幫助侵權人在侵權行為中尋找自己合法權益的直接費用。
概括起來,侵犯專利權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支付遣散費和其他法律責任。通過對侵權人的經濟制裁和補救措施,達到保護專利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