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為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拆借和還本付息為主要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何小榮表示,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國家幹預的重要邊界。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來就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借款人和貸款人是否約定了利息,利息多少應該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借款合同來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保護。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會導致債務人不履行,還會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利率保護的上限。因此,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和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得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近年來,壹些民間借貸規避金融監管,以金融創新的名義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點對點借貸、資產管理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壹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長期來看,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於互聯網金融和民間借貸的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