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投毒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沒有區別。

法律分析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是指故意投放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禁止投放的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管理秩序,以及公眾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的客體是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有毒”物質是指能對機體產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從而損害機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氰化物、砒霜等毒品。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罪,近年來呈上升趨勢。在司法實踐中,鑒於此類案件的特點,證明投毒罪的直接證據非常少,從證據的充分性上審查認定此類犯罪更加困難,出庭作證更是難上加難。有些情況只能從原因和征兆來分析判斷。因此,對此類犯罪的分析和研究具有壹定的現實指導意義,也是當前司法實踐所必需的。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加廣泛,可以投放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火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壹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上一篇:《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什麽?
  • 下一篇:美國是如何“夢想把總統關在籠子裏”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