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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是國家頒布的法律嗎?

從狹義上講,規章不屬於法律。但如果從廣義上理解法的概念,將條例納入法的範圍並無不妥。

法律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規範性文件體系中,有不同類型的規範性文件,由不同的機關制定,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級。可見,國家出臺的文件範圍非常廣泛,使用的名稱也非常多樣,有辦法,有規定,有條例。對於這些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不同文件的主體及其效力等級。首先,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通過的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等。其次,國務院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可以使用“條例”的名稱,比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判斷壹個規範性文件屬於哪壹類,不僅要看文件的制定機關,還要看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有關機關頒布的法規可以構成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嚴格來說不是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七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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