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買方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該協議的規範和限制。但服務協議通常是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內容需要保證平臺賣家的真實性、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保密性和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2)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賣家之間的服務關系是通過《支付服務協議》建立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受該協議調整和約束。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對其平臺上商家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合法資質進行審核,並在正常交易中對賣家負有資金劃撥義務。
(3)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通過《金融服務協議》建立服務合作關系。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臺實際上是買方的直接收款人,也是賣方的直接付款人。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網上銀行的關系應該是代理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代理人,受民法和合同法的代理制度規範。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高效、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網上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
(3)銀行卡收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本辦法所稱網上支付,是指依托公共或專用網絡,在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進行貨幣資金轉移,包括貨幣兌換、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發行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POS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收取貨幣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