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是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必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交納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違反規定擅自從事保險代理或者經紀業務的,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承擔下列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未依法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刑事責任。未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壹百六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七十壹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條至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崗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