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路口的監控來測量。
2、根據地面剎車痕跡計算交通事故車速。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壹般是當地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車速進行鑒定,各地鑒定費用不壹。壹般機動車在1300-2500之間,非機動車壹般在300-800元之間。
關於車速的規定:
1.無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裏:
(1)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
(4)在結冰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4.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指示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
5.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