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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中過失致人死亡和意外致人死亡的區別?

區分兩者的關鍵是要搞清楚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他本應預見到,但由於疏忽而未能預見到,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死亡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則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故,行為人不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舉兩個案例。

1,該車司機看到前面的高速公路上有幾個人在慢慢走。司機在開快車時預測到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於是放慢了車速。當車行駛到幾個走在路上的人時,其中壹人突然沖向車內自殺,司機剎車失靈,導致死亡。司機對死者的行為是不可預知的,不可預測的。這是壹場意外。

2.順義壹男租客因為瑣事和房東吵了壹架。房東打了房客壹耳光,房客抓起拖把就打。雙方爭奪拖把時,房東突然倒地,心臟病突發死亡。租客最終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1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就是有過錯,責任就是過錯。

擴展數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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