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內容有哪些?刑事訴訟法2020年沒有修改,最後壹次修改是2018。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重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三。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四、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未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由值班律師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案件處理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5.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情形,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6.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執行。”在2020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對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和相關制度進行了明確的完善。增加了監視居住的條件,同時對以前法律中不完善的部分也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修訂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的職能範圍和判斷標準也有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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