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訴訟是壹種並發訴訟,但由於人數眾多,法律要求選舉代表人參加訴訟,以便進行程序。訴訟代表人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壹個重要概念。
代表人訴訟和* * *訴訟的區別在於當事人多(形式上的區別);具體訴訟是由訴訟代表人而不是所有當事人進行的(實質性區別)。但是,代表人訴訟的基礎仍然是同壹訴訟,許多當事人有相同或同類的訴訟標的。
代表人訴訟中確定代表人有兩種方式:
1.雖然當事人人數眾多,但可以在起訴時確定人數;
此時,所有各方應選舉自己的代表或其中壹些應選舉自己的代表;如果不能選出代表,必要時,有關各方應親自參加訴訟。普通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起訴時無法確定人數的;
此時,代表應由各方選舉產生;當事人不能當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出候選人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訴訟當事人中指定壹名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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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代表人訴訟是指在大量並發訴訟中,由壹方當事人推選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的壹種訴訟方式。代表訴訟必須滿足訴訟標的相同或同類的條件,具有普通訴訟的基本特征,但它在訴訟的基礎上整合了訴訟代理制度的功能,是訴訟制度的延伸。代表人訴訟可以分為壹定人數的代表人訴訟和不確定人數的代表人訴訟。壹定人數代表人訴訟是在起訴時有壹定數量原告的代表人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