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專業咨詢:教育機構作為咨詢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準確、專業的建議和指導,幫助學生自願填表。如果他們未能提供準確的信息或給出錯誤的建議,使學生未被錄取,教育機構應承擔壹定的責任。
2.依法履行職責:教育機構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如果他們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學生不能被錄取,教育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服務質量:如果教育機構在提供咨詢服務時存在嚴重的服務質量問題,如虛假宣傳、誤導學生、態度不專業等。,導致學生沒有被錄取,應該承擔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4.相關約定:學生與教育機構之間有明確合同或協議,並在其中約定誌願填報咨詢的責任和義務的,教育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他們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可以視為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學生自身責任:誌願填報是學生的個人決定,學生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雖然教育機構提供咨詢服務,但最終決定權還是在學生手中。如果學生沒有充分考慮自己的情況和建議,導致沒有被錄取,也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6.教育機構的補救措施:即使教育機構承擔了壹定的責任,也可以采取壹些補救措施,比如提供後續咨詢或者幫助學生投訴,幫助學生解決問題,獲得適當的賠償。
綜上所述,教育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看具體情況、相關約定及其在咨詢服務中的行為和表現。如果教育機構疏於提供咨詢服務,
不專業或者違反合同的學生沒有被錄取,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但是學生自己的決定和責任也是重要因素,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