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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版權保護期是

法律分析:作者生老病死25年。如果任何成員國將某類作品的保護期限定在該作品首次出版後公約對該國生效前的某壹段時間內,該成員國有權維持其規定並將其擴展到其他種類的作品。對於所有這些類型的作品,版權保護期不得少於自首次出版之日起25年。

法律依據:《世界版權公約》第四條(1)根據第二條和本條,作品的版權保護期由請求版權保護的締約國的法律規定。

(2)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不得少於作者生前及其死後25年。但是,如果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任何締約國已規定某類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後的某壹時期,則該締約國有權維持其規定,並可將其擴大到其他類作品。對於所有這些類型的作品,版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不得少於25年。

2.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的壹生確定保護期的任何締約國,有權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或發表前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但版權保護期不得少於作品首次發表之日或根據情況從發表前的登記之日起25年。

C.如果締約國的法律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續的保護期,則第壹個保護期不得短於本款A項和B項中規定的最短期限之壹。

(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品;但是,當這些締約國將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品作為藝術品加以保護時,上述每種作品的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4) A .任何締約國給予作品的保護期不長於有關締約國的保護期(就未發表的作品而言,指作者所屬的締約國;如果是已發表的作品,則指該作品首次發表的締約國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2.為了實施本款第(壹)項,如果壹締約國的法律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連續的保護期,則該國的保護期應視為這些保護期的總和。但是,如果上述國家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第二個或任何隨後的時期內保護某壹特定作品的版權,則其他締約方沒有義務在第二個或任何隨後的時期內保護該作品。

(5)就實施本條第(4)款而言,由壹締約國國民在壹非締約國首次發表的作品,須視為在作者所屬的締約國首次發表。

(6)為實施本條第(4)款的目的,如果作品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出版,該作品應被視為首先在保護期最短的締約國出版。任何作品在首次出版後30天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家出版的,視為在上述締約國家同時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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