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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麽時候能拔槍?有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武器使用條例

第九條人民警察認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況。

壹、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的。

船艇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

(三)搶奪或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

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進行犯罪威脅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

,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

生命安全;

(七)服從國家規定的警衛、看守和警戒的對象和目標

暴力攻擊、破壞或迫在眉睫的暴力攻擊和破壞的危險。

有;

(八)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具有

其他方法無法阻止;

(十)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負有責任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罪犯和服刑人員聚眾鬧事、鬧事、殺人或者

逃脫了;

(十二)搶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

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形式。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時,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無效的。

如果起訴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危害後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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