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人民警察認定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況。
壹、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的。
船艇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
(三)搶奪或者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
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進行犯罪威脅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
,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險;
(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
生命安全;
(七)服從國家規定的警衛、看守和警戒的對象和目標
暴力攻擊、破壞或迫在眉睫的暴力攻擊和破壞的危險。
有;
(八)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鬥毆、聚眾鬧事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具有
其他方法無法阻止;
(十)以暴力手段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負有責任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壹)罪犯和服刑人員聚眾鬧事、鬧事、殺人或者
逃脫了;
(十二)搶劫罪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
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拒捕或者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形式。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時,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無效的。
如果起訴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危害後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